根據該《辦法》,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范圍,包括生態環境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地方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監控企業,重污染行業內企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內企業,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上一年度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的企業。
《辦法》規定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等級、方法、指標和程序。企業環境信用等級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4個等級,依次以“綠牌”、“藍牌”、“黃牌”、“紅牌”標示。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監理、社會監督4方面21項。《辦法》還規定了實行“一票否決”的14種情形,即在上一年度,企業有未批先建、惡意偷排、構成環境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為環保不良企業(紅牌)。針對不同環境信用等級的四類企業,《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激勵性與約束性措施。
知名紡織公司魯泰集團副總經理張建祥對《辦法》的出臺表示歡迎。他認為在目前環境污染嚴重的背景下,四部委聯合出臺針對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表明國家在治理污染方面要“動真格”。此舉把企業環境信用與金融支持、評先創優、財政補貼專項資金、公共采購等掛鉤,加大了對企業的“失信懲戒”,將改變過去企業由于“違法成本低”而無視污染的局面,有助于引導企業在創造價值的同時,不能以污染環境為代價。同時,也進一步激發企業創造高附加值產品,擔負得起對環境保護的成本投入,為社會創造更多益處。
據了解,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環保部門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通過企業環境信用等級的方式,向公眾披露企業環境行為表現,方便公眾參與環境監督;還可以幫助銀行等市場主體了解企業的環境信用和環境風險,作為其審查信貸等商業決策的重要參考;同時,相關部門、工會和協會可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專項資金中,應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共同構建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解決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