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松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宿松公安局經偵大隊偵辦的假冒注冊商標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四萬三千元;被告人方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四萬二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期間,被告人胡某為謀取利益,在未經“狼爪”公司許可下,私自從福建石獅布料市場采購布匹、商標等材料,并委托他人將“狼爪”商標的胸標繡在已裁好的布片上,再將服裝裁片發給宿松縣的方某,委托方某加工成女式上衣。被告人方某在明知所加工服裝為假冒注冊商標情況下,通過自己開辦的服裝廠為胡某制造加工假冒的“狼爪”牌女式上衣,至被公安機關查獲,共完成加工1525件。被查獲的服裝經商標持有人鑒定為侵權產品,經宿松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8387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方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于3月31日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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